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60號
聲 請 人 李寅慶
代 理 人 莫怡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03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