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141號
原 告 陳坤霖
練鳳琴
被 告 宋淑燕
邱曉莉
陳玉鈴(起訴狀誤載為陳玉玲)
高憲鈺
林聖凱
鄒志偉
許思為
蔡永鴻
黃振宏
陳意婷
陳素卿
陳志偉
吳烱燁(起訴狀誤載為吳炯華)
吳佳駿(起訴狀誤載為吳家駿)
林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3日 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起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 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回證1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按,是其訴 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