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原 告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訴訟代理人 陳正斌
吳彥葶
被 告 朱恩德
王培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