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64號
原 告 蔡金龍
許錦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智堯
被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原名: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9
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與原本不符,應更正為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第 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後段規定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