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利息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7年度,47號
TPDV,107,重家繼訴,47,201811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7號
原   告 顏麗華 
      顏麗美 
      顏麗貴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孝璋律師
      張立業律師
被   告 顏琮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依原起訴狀所載,係請求(1 )被告應給付原告顏麗華
顏麗美顏麗貴顏家旺其他繼承人新臺幣(下同)1,570,620
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570,620 元,及(2 )請求被告應
自民國107 年8 月11日起至返還原告顏麗華顏麗美顏麗貴
顏家旺其他繼承人25,130,000元之日為止,按月給付104,708 元
利息,因原告係提起給付遲延利息之訴,其性質誠屬因定期給付
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額為準。按因定期給
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
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本件給付利息之期間未確定,
亦無法推定其存續期間,則應以10年為準,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
額為1,256 萬4,960 元(即104,708 元×12×10=1,256 萬4,96
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13 萬5,58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6,4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