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7年度,80號
TPDV,107,重勞訴,80,201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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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80號
原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被   告 黃仁志
      李韋融
      蘇丹成

      林佑龍
      陳怡如
      陳昱蓁

      段繼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志潔律師
      張哲維律師
      方文萱律師
複代理人  李岳庭
本件原告前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7年度
司促字第1229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820,583,362元,應繳裁判費6,440,543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043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繕本影本直
接通知他造;倘於期限內未完全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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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