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80號
原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被 告 黃仁志
李韋融
蘇丹成
林佑龍
陳怡如
陳昱蓁
段繼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志潔律師
張哲維律師
方文萱律師
複代理人 李岳庭
本件原告前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7年度
司促字第1229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820,583,362元,應繳裁判費6,440,543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043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繕本影本直
接通知他造;倘於期限內未完全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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