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輔宣字第80號聲 請 人 林承芳 受輔助人 林暢茂 輔 助 人 林承祖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命報告輔助事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本件依何請求?法律上依據為何?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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