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報告輔助事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輔宣字,107年度,80號
TPDV,107,輔宣,80,2018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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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輔宣字第80號
聲 請 人 林承芳 
受輔助人  林暢茂 
輔 助 人 林承祖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命報告輔助事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本件依何請求?法律上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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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