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9號
原 告 劉祥生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複 代理人 姚盈如律師
張家豪律師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劉程愷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曲良治
訴訟代理人 王國良
吳宣穎
被 告 王于立英
訴訟代理人 王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關於原證8 、9 契約之定性、解 釋,尚有事證須待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1月2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 26法庭再行準備程序。本次庭期,通知被告王于立英行當事 人訊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陳琪媛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