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697號
原 告 禾陽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詠劭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善亞設洋行有限公司、李善篤、李善真間請求
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4,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原告並應提出被告上善亞設洋行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及該公
司法定代理人李善篤、李善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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