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71號
原 告 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坤
訴訟代理人 陳令軒律師
徐明瑋律師
被 告 黃韋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公司印鑑章,並非對於親屬關係
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是本件訴訟標
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
因該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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