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57號
原 告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禮良
被 告 福海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鑫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設計服務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 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 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 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依其與被告所簽訂「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 工作技術服務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 而涉訟,依系爭契約第19條第1 項約定:「…如發生爭訟, 雙方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適用中 華民國法律。」之約定,堪認兩造因系爭契約涉訟時,已合 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得排斥其他審 判籍優先適用。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主張既係因系爭契約 之履約所生之爭議,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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