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433號
TPDV,107,訴,4433,2018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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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33號
原   告 金商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瑞 

訴訟代理人 李家民 
被   告 邱啟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且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 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8日裁定命其於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繳裁判費 ,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未繳裁判費,有本院收文資料 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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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商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