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157號
TPDV,107,訴,4157,2018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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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415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鄭逸凡 
被   告 速普捷電子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淑雲 
被   告 李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叁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貳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18條約定可憑(見本院卷 第21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速普捷電子有限公司(下稱速普捷 公司)於民國102年8月6日邀同被告李淑雲李宗明為連帶 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契約書,約定於新臺幣(下同)4,00 0,000元之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並約定如遲延給付本息時, 除按原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 約金。嗣被告速普捷公司於107年2月27日申請動撥借款2,73 0,000元,約定授信期間自107年2月27日至107年8月24日止 ,利息按原告之臺北金融業拆款三個月定盤利率(TAIBOR) 加碼年息3.145%機動計算(目前為年息3.80667%),自借 款日起,於每月24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詎被告速普 捷公司僅繳納本息至107年4月27日,尚欠本金2,730,000元 ,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



速普捷公司應清償全部款項。而被告李淑雲李宗明既為上 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 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 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分別有明定。本件原告主張之 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 書兼借款憑證、催告書、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放款 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新臺幣放款利率資料等件為憑(見 本院卷第13頁至第41頁),核屬相符。又被告非經公示送達 已收受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 或提出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 堪信為真實。
㈡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遲 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 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 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 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稱保證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 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 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 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有明定。末按連帶債務之 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 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規定。 被告速普捷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 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 而被告李淑雲李宗明為被告速普捷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揆 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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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借款金額 │ 計息本金 │ 年息 │ 利息計算 │ 違約金起算日 │
│號│ │ │ │ │ 及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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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107年4月28日起│
│1 │1,774,500元 │1,774,500元 │ │ │至清償日止,逾期│
│ │ │ │ │自107年4月28日│六個月以內者,按│
├─┼──────┼──────┤3.80667% │起至清償日止 │左開利率10%,逾│
│ │ │ │ │ │期超過六個月者,│
│2 │955,500元 │955,500元 │ │ │按左開利率20%% │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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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速普捷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