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714號
TPDV,107,訴,3714,2018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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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71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被   告 玉山瀝青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游清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貳萬伍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7條 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 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 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玉山瀝青有限公司(下稱玉山公司)於 民國105年12月9日邀同被告游清海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 汽車貸款使用,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 借款期間係自105年12月21日起至110年12月21日止計5年, 利息按固定年息7.5%計算,以每月為一期,共分60期,自 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期(月)平均攤還本息。詎被告 玉山公司嗣後未依約清償,依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16條 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所有未 償還之全部款項;再者,被告玉山公司自原告核發貸款起至 107年9月5日為止,借款餘額尚積欠725,068元及自107年7月



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5%計算之利息未給付。而被告 游清海既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清償責任;為 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 、汽車貸款申請書、帳務明細查詢、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 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另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自堪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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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瀝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