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474號
TPDV,107,訴,3474,2018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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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47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   告 林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
11 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捌仟參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原告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滿福貸個人信用 貸款約定書第23條在卷可稽(分見本院卷第51頁、第21頁) ,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8年11月3 日向原告請領VISA信用卡(卡號為: 4311780212744703)使用,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 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 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給付原告如信用卡約定條 款第15條第2 項所示之循環利息。詎被告自107 年2 月22日 起即未依約繳款,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3條第1 項之約定, 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至107 年7 月22 日止累計尚欠消費記帳款新臺幣(下同)11萬4,735 元(含 消費本金10萬6,301 元、利息6,809 元、手續費425 元、逾 期滯納金1,200 元)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 另應就附表一借貸本金欄部分,分別給付如利息欄所示之利



息。
㈡被告另於104 年7 月29日向原告申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 帳務編號:4636705715618367)約定貸款期間自同年月28日 起至107 年7 月28日止,授信額度為新臺幣(下同)62萬8, 000 元並於當次全額動撥借款,利息按年息5.99% 固定計息 ,並分48期按月攤還。嗣被告於105 年8 月5 日與原告簽立 花旗(台灣)銀行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 調整申請書,將授 信額度調整至200 萬元,復多次向原告借款,依滿福貸個人 信用貸款約定條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應付帳款 ,如未清償當期全部應繳款,應負擔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 償日止,依第13條約定計算遲延利息,即應按如附表二利息 欄所示之利率給付利息。詎被告自107 年2 月22日起即未依 約如期繳款,依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6條第1 項第 1 款約定,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至10 7 年2 月22日止共計尚欠100 萬3,656 元(含本金93萬1,92 6 元、遲延利息3 萬5,429 元、利息3 萬5,101 元、逾期滯 納金1,200 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就附表 二借貸本金欄部分,分別給付如利息欄所示之利息。 ㈢為此,爰依信用卡消費記帳款及消費借貸等契約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 請書、信用卡之電腦帳務資料、信用卡約定條款、花旗(台 灣)銀行卡友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 約定書、花旗(台灣)銀行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 調整申請 書、信用貸款之電腦帳務資料、花旗現金回饋白金卡月結單 、花旗卡友信用貸款月結單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相符,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 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自 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消費記帳 款及消費借貸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 萬2,088 元。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附表1 :
┌─────────┬─────┬──────────────┐
│ 產品 │ 借貸本金 │ 利息 │
│ │(新臺幣)├───────┬──────┤
│ │ │ 起迄日 │ 利率 │
├─────────┼─────┼───────┼──────┤
│VISA信用卡(卡號:│ 29,117元│107 年7 月23日│年利率13.79%│
│4311780212744703)│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77,184元│107 年7 月23日│年利率14.79%│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附表2:
┌──────┬─────┬─────────────────┐
│ 產品 │ 借貸本金 │ 利息 │
│ │(新臺幣)├────────┬────────┤
│ │ │ 起迄日 │ 利率 │
├──────┼─────┼────────┼────────┤
│滿福貸 │ 75,422元│107 年6 月23日起│ 年利率5.99% │
│個人信用貸款│ │至清償日止 │ │
│ ├─────┼────────┼────────┤
│ │ 125,810元│107 年6 月23日起│ 年利率10.99%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 53,000元│107 年6 月23日起│ 年利率12.99%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 575元│107 年6 月23日起│ 年利率16.99%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 677,119元│107 年6 月23日起│ 年利率17.38%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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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