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5號原 告 陳英雄 賴雅二 賴輝昭 賴振德 賴明聲 呂賴梅春 賴美靜 賴素梅 郭賴桂蓮 賴碧雲 賴滿足 賴美雀 陳寶秀 陳有能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律師 陳初 被 告 陳盛雄 陳秀鳳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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