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15號
TPDV,107,訴,315,2018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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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5號
原   告 陳英雄 
      賴雅二 
      賴輝昭 
      賴振德 
      賴明聲 
      呂賴梅春
      賴美靜 
      賴素梅 
      郭賴桂蓮

      賴碧雲 

      賴滿足 

      賴美雀 

      陳寶秀 
      陳有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律師
      陳初  
被   告 陳盛雄 

      陳秀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
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
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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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