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795號
原 告 堅持影像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蔡宗軒
訴訟代理人 黃昱璁律師
被 告 熱浪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慕柔
訴訟代理人 林殷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6 年11月22日與被告簽訂簽訂UP直 播電視廣告影片製作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合約期間為 106 年11月13日至106 年12月6 日止,約定由原告於合約期 間內為被告完成拍攝四支廣告影片(下稱系爭影片)之工作 ,被告支付原告承攬報酬新臺幣(下同)2,047,500 元(含 5%稅,未稅價為1,950,000 元),嗣被告於簽約後即依約支 付原告819,000 元(含稅)之簽約款,其餘尾款報酬1,228, 500 元(含稅)部分,則待原告完成系爭影片之拍攝工作後 給付。又兩造於106 年11月21日進行前製會議,由原告提出 系爭影片之拍攝書面企劃,被告於該日會議中提出對於系爭 影片腳本之調整意見。兩造後於106 年11月23日確認正式拍 攝腳本,並由原告依該腳本於106 年11月26日完成系爭影片 之拍攝,再經原告完成後期動畫製作、音樂配樂、影片剪輯 等特效製作後,即於106 年12月6 日提出系爭影片予被告, 被告收受系爭影片後於106 年12月7 日下午向原告提出書面 修改意見,原告雖已依拍攝專業依約完成系爭影片之拍攝工 作,惟為尊重客戶起見,仍依被告書面意見逐項進行系爭影 片之調整,並於106 年12月8 日將影片交付予被告。詎被告 於受領系爭影片後即無故拖欠尾款,不僅未依系爭合約第5 條第1 項之約定,於7 日內(即106 年12月15日前)完成驗 收,更於106 年12月18日以弦律字第10612151號律師函稱系 爭影片未達其合理期待水準,故無法判定為驗收合格等語而 拒付尾款,然被告並未敘明系爭影片究竟存有何項瑕疵,並 提出具體事證以實其說,且其所謂未達其合理期待水準云云 ,並非屬實,顯見被告上開所辯純屬其拒付尾款之藉詞。是
原告已依約完成系爭影片之拍攝工作並交付予被告,爰依系 爭合約第7 條第2 項及民法第490 條第1 項、第50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尾款1,228,500 元。並聲明: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1,228,5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系爭合約約定原告應於合約期間內完成系爭影片,被告則於 系爭影片驗收合格及播放測試完成後始給付報酬尾款。又被 告於簽訂系爭合約前曾向各提案人(包含原告)說明影片預 期之品質,並以花椒直播之宣傳影片為範例,要求影片之特 效及後製需達相當品質。嗣被告接受原告提案,並以原告規 劃之腳本進行拍攝,兩造於106 年11月29日在原告工作室審 閱初剪影片,斯時該影片尚未加入後期製作及特效,僅能就 剪輯及運鏡檢驗,原告表示該片須加上後製始能呈現效果, 該初剪影片並非成果,惟被告仍有反映影片效果未達預期標 準,並告以後製費用占影片報價之多數,盼原告能加強後製 。而原告於106 年12月6 日所提出經後製之影片,其內容仍 有缺漏,被告遂要求原告修改,並提供原告所需素材供其參 考,原告再於106 年12月8 日上傳修改影片,惟此版本仍未 達被告預期效果,被告即於106 年12月11日表示因該影片不 符合預期效果,並同時提出應改進之方向,要求原告進行修 訂,原告則表示會再討論。而被告於前開要求原告改善時, 有提供參考影片之連結予原告,及告以系爭影片應呈現之畫 面感,該參考影片之腳本與原告提案內容相似,均強調「影 片主角因加入遊戲(直播平台),從枯燥乏味之生活變為更 多采多姿」,惟原告所製作之影片雖劇情類似,其後製及特 效則顯粗糙,若以原告所列之後製費用,實未達被告預期標 準。是被告曾多次要求原告應加強系爭影片之後製,並表示 原告所提影片尚需修改及調整,然原告無法提出任何方案及 回應,顯見原告迄今仍未完成提出修改後之影片,故原告自 不得請求被告給付報酬尾款。
㈡又被告係預定於106 年歲末播送系爭影片,藉由耶誕及跨年 期間各頻道之收視熱潮,以提升被告產品及服務之知名度, 故系爭合約約定106 年12月中旬應完成系爭影片,並要求原 告於影片腳本中呈現「告別17,迎向2018」之標語。原告雖 有提出初版影片,惟其未達約定之品質,並未驗收完畢,亦 無法於106 年年底播送。另原告於估價單所列之費用明細, 其中「製作人員技術費」及「美術費」共計1,052,505 元, 佔報酬半數以上,然原告提出之初版影片中,僅設計部分背
景,動態效果係利用被告提供之UI介面,實難認該「製作人 員技術費」及「美術費」耗資百萬。是被告已依法催告原告 於期限內修補瑕疵,因原告未為修補,是被告係因系爭影片 之後製及特效顯未達標準而主張減少報酬,並以扣除上開製 作人員技術費及美術費為計算標準,故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 報酬云云,顯無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第96頁,並依判決格式修正或 刪減文句,或依爭點論述順序整理內容):
㈠原告於106 年11月22日與被告簽訂系爭合約,約定由原告為 被告完成系爭影片,承攬報酬為2,047,500 元(含5%稅金) ㈡被告於簽約後即依系爭合約第7 條第1 項約定支付原告819, 000 元之簽約款。
㈢原告於106 年11月26日完成拍攝後,兩造於106 年11月29日 在原告導演工作室審閱初剪影片,並互相溝通該影片應修改 之部分,原告於106 年12月6 日提出系爭影片予被告,嗣被 告於106 年12月7 日向原告提出書面修改意見,原告於106 年12月8 日將調整後之系爭影片交付予被告。 ㈣被告於106 年12月11日向原告提出Miracle Nikki 廣告影片 連結並指出系爭影片與當初期望成品有極大之出入。 ㈤被告於106 年12月15日以弦律字第10612151號律師函主張系 爭影片因有瑕疵而催告請求原告修補,並主張若原告未依限 修補則欲終止系爭合約,並請求減少報酬即尾款金額1,228, 500 元,該律師函於106 年12月18日經原告收受。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其已依約完成系爭影片之拍攝工作並交付予被告, 爰依系爭合約第7 條第2 項及民法第490 條第1 項、第50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尾款1,228,500 元等情,惟為被 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 明文。經查,系爭合約之內容為原告自系爭合約期間即10 6 年11月13日至106 年12月6 日間,製作完成系爭影片,影片 內容應包括影片廣告4 支,分別係樂樂版1 支20秒影片、霈 霈版1 支20秒影片、樂樂版告別Ending cut 1支20秒影片、 霈霈版揮別Ending cut 1支20秒影片,並含影片企劃、腳本 溝通、後期動畫製作、音樂配樂、影片剪輯等內容,且經被 告依該合約第5 條第1 項之驗收日期,及同條第3 項之驗收 標準完成驗收後,再依第7 條約定給付報酬,是系爭合約之 性質應屬承攬契約。
㈡依系爭合約第4 條第1 項、第2 項約定:甲方(即原告,以
下同)應於本合約期間內,定期提供相關工作執行進度報告 於乙方(即被告,以下同)。乙方應於甲方完成之7 個工作 日內,完成合約標的物內容之驗收。同契約第5 條第1 項至 第3 項約定:驗收日期:甲方於合約屆滿時提出如第1 條所 約定之合約標的物於乙方,乙方應於7 日內完成所有驗收程 序,即106 年(系爭合約誤載為105 年)12月13日前。驗收 單位:乙方;驗收人員:乙方相關負責同仁。驗收標準:乙 方進行驗收時,若發現甲方提出之合約標的物不符乙方要求 之合理期待水準或有瑕疵時,甲方應於收到通知後3 天內儘 速改善,並再度提出合約標的物予乙方進行驗收,至驗收合 格完畢等內容。足見原告應於系爭合約期間定期提供相關工 作執行進度並完成系爭影片提出予被告,被告則應於原告提 出系爭影片後7 日內完成驗收程序,若被告對於原告所提出 之系爭影片認定有未達期待水準或有瑕疵之情,原告於收受 被告為前開通知後3 日內應予以改善並提出修改後之系爭影 片予被告,直至被告驗收合格為止。再依系爭合約第7 條第 2 項約定:本合約其餘約定事項內容經合約標的物播放測試 完成,並甲乙雙方確認無誤後,甲方開立尾款發票(含稅) 計1,228,500 元(本合約總價之60% ),並附回郵信封向乙 方請款。乙方應於收到發票後60日內,以開立即期支票或現 金匯款方式支付予甲方等內容。可知關於本件尾款之給付, 應待系爭影片播放測試完畢,且兩造均確認無誤後,始於原 告請款時,由被告給付原告。
㈢本件觀諸兩造履行系爭合約之過程,即兩造簽署系爭契約後 ,原告先於106 年11月26日完成影片之拍攝,兩造遂於106 年11月29日在原告導演工作室審閱並初剪該影片,且溝通該 影片應修改之部分,原告復於106 年12月6 日提出影片予被 告,被告則於106 年12月7 日向原告提出書面修改意見,經 原告於106 年12月8 日將調整後之影片交付予被告,被告另 於106 年12月11日向原告提出Miracle Nikki 廣告影片連結 並表示:「這個是我們需要的效果及所認知的畫面感。現今 的狀況,與當初期望成品有極大的出入」等語,原告回以: 「我們討論一下哪些比較可行的方式再向你們回覆」、「務 必再麻煩一下任何需要我再說明的部分都沒有問題,感謝」 之內容等節,有兩造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暨所附資料附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33至36、38至39、65、73至74頁),並為兩造 所不爭執。復佐以證人即負責與原告公司接洽聯繫之被告公 司副理李豐瑋於本院證述:被告為與其他競爭同業做產品區 隔,並與106 年年底節慶結合而與原告簽署系爭合約,委請 原告拍攝並交付系爭影片。履約過程中原告雖於106 年12月
8 日有將經被告要求改善部分調整後之影片交付予被告,然 因仍未符合被告之需求,固有持續要求原告修改影片內容, 原告向被告表示討論一下哪些比較可行的方式等內容後,被 告就沒有收到原告提出之影片或提出可行之方式,原告亦未 再與被告聯繫回覆。關於原告所拍攝之影片,因影片中之主 角與背景之流暢度不足即人物像是單純黏貼於背景上,導致 畫面品質不佳,此影響後製結果,該部分雖有經兩造討論與 協商,然原告所拍攝之影片內容始終無法達到被告之要求。 另在簽署系爭合約前,被告在系爭影片承攬契約招商時即有 提供拍攝參考影片,被告於106 年12月8 日要求原告修改影 片時,同時有提出相關影片連結供原告參考修正等語(見本 院卷第109 至111 頁)。本院審酌證人李豐瑋乃親身參與及 見聞系爭合約之履約過程等事宜,且上開證述內容均無明顯 瑕疵之處,又已具結擔保證詞之真實性(見本院卷第113 頁 ),證人當無甘冒犯偽證罪之風險而為不實之陳述,是其上 開證詞應屬真正而堪予採信。綜合前述兩造履約情形及證人 證述之內容,足見被告固分別有於106 年11月26日完成影片 之拍攝、於106 年12月6 日提出影片予被告、於106 年12月 8 日將修正後之影片交付被告等舉,然上開所拍攝及提出之 影片均經被告提出意見表示有待修正及改善之處,依據上開 系爭合約之約定,原告自須依被告所指之修正意見,修正其 前所提交之影片,並將修正後之影片於系爭合約有效期間提 出予被告以利驗收。然而,原告並未依被告於106 年12月11 日提供之意見修正影片後提交予被告,且僅向被告表示將內 部研議可行方式再為回覆及希冀被告再為確認外等內容後, 即未提出任何影片予被告,堪信原告尚未完成前開系爭合約 所載交付系爭影片予被告播放測試、驗收及確認之義務,是 原告所提出之影片既未經被告驗收合格及經兩造確認無誤, 則原告主張依系爭合約第7 條第2 項之約定、民法第490 條 第1 項、第505 條第1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尾款1,228, 500 元云云,顯屬無據。
㈣原告雖主張:原告以毫無關連之影片作為驗收不合格之依據 ,應視為驗收合格云云。然就兩造前述履約之過程以觀,被 告就其檢測及驗收之結果,均有通知原告及指出需修改處, 並提出影片供原告參考,原告始為部分之調整暨與被告就問 題為討論,準此,自難認被告有故意不配合進行檢測、驗收 事宜之情事存在。復衡諸常情,系爭合約本約定原告有完成 及提出系爭影片,且該影片應經被告驗收合格及確認無誤等 義務,始可請求合約尾款,若原告果認前述被告所指正應改 善之處為刻意刁難或有不合理之處,理應於兩造履約過程中
明確表示礙難完成之處及其理由,以維護自身權益或確認責 任歸屬,惟原告既知悉系爭影片係被告供106 年年底播放之 用而有其時效性,其於被告106 年12月11日提供影片修正之 要求後,除僅表示討論後回覆外,即未再提出解決方式,顯 難認其已依約履行,況提出系爭影片之義務者為原告,系爭 合約亦未要求被告應主動或不斷督促原告聯繫討論之義務。 是原告上開主張,洵屬無據,自不足採。
㈤原告另主張證人李豐瑋非有專業能力擔任審核驗收工作,其 證述系爭影片內容品質不佳等語不可採,且證人表示原告提 出影片內有告別17迎向2018等內容之群呼,足證原告提出影 片已符合系爭合約之目的云云。惟證人李豐瑋為淡江大學資 訊傳播學系畢業,曾學習攝影學、色彩學、行銷學,並有拍 過影片及在活動公司任職、擔任企劃等職等節,業據其證述 明確(見本院卷第111 頁背面),足認其確有資訊、攝影、 色彩、企劃及拍攝影片之學經歷,自有為審視系爭影片內容 是否符合被告要求之能力,抑且,依系爭合約第2 條、第5 條第2 項以觀,系爭合約專案協調之窗口即為證人李豐瑋, 並負責本專案所需資訊之取得、溝通與協調、監督、貨品點 交、規格檢測、文件簽收及設計確認等相關事宜,是證人李 豐瑋顯為兩造約定被告方擔任審核驗收之人員。又前開群呼 僅為被告簽署系爭合約之目的之一,業如前述,原告既未依 系爭合約本旨提出系爭影片,自難以其所提出之影片內有該 群呼即遽認已完成系爭影片。是原告前開主張,自難採憑。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合約第7 條第2 項及民法第490 條第 1 項、第505 條第1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228,500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原告既受敗訴之判決,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 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 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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