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561號
TPDV,107,聲,561,2018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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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王季凱、王叔
岩、王佩華王世豪王世銘王雅霈等人有關請求代位分割共
有物事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44號)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44號請求代位 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被告王季凱之債權人,而為上開事件之利 害關係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聲請閱覽卷 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 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44號請求代位 分割共有物事件之當事人王季凱之債權人而聲請閱卷,並提 出本院107年4月18日北院忠107執未字第35803號債權憑證影 本供參,無非欲知悉所繼承之遺產即系爭共有物,而據以強 制執行,然上開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44號請求代位分割共有 物事件,兩造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已於民國106年9月21日以 下列內容成立和解:「一、被告等6 人願協同就座落於臺北 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公同共 有1677320分之69500;及其上2925建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 1分之1,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0 號之不動 產予以變賣分割,所得價金按附表所示之應繼分比例(王季 凱、王叔岩王佩華各4分之1,王世豪王世銘王雅霈則 各12分之1 )分配之。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三、訴訟費 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從而,聲請人所欲知悉之資訊,已盡 在上開和解內容中,至該等遺產後續登記狀況如何,則無從 藉由閱覽上開案卷得知。是聲請人並無再閱覽內含全部當事 人個人資料之上開案卷之法律上利害關係。聲請人復未提出 經上開事件當事人同意之證明。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



閱覽上開事件卷宗,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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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