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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7年度,521號
TPDV,107,簡上,521,201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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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521號
上 訴 人 李響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溥耘
被 上訴人 鴻運天下皇家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盛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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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李響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