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富田(原名:王金岡)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彭國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一、聲請人自陳每月受有新臺幣(下同)6,000元租金補助,聲 請人應提出租金補助之實際收入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 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並 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5年8月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 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 、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 達之日後。
二、聲請人目前究竟有無工作?若有,則實際工作地點為何?每 月收入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如無工作,請提出相關 證明資料(如切結書等)。
三、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民健 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 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 險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應說明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房租、交通費、電話 費、保險費、膳食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 料、收據證明(如房屋租賃契約之證明、支付補貼租金及繳 納水電瓦斯費用之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 )。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 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 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六、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 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 協商差距。
七、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自陳目前承租居住於「臺北市○○區○○街000巷00 弄0號4樓」房屋內?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 租屋管理費之相關證明,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 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併請 提出同住之人之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及105年度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 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 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 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九、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 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 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 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 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相關還款 證明。
十、聲請人應說明並提出其前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後之還款狀況 、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明聲請 人與債權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及提出收 入明細,另說明毀諾之時間、毀諾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之詳 細情形為何?如有相關證明亦請一併提出(如積欠薪資之證 明、自願/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薪資催告函、申請/ 核准失 業津貼相關文件,友信應收帳款企業社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
十一、依據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所載,聲請人為「 友信應收帳款企業社」(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負責 人,聲請人應提出:
㈠本件聲請更生前5年間(以聲請人聲請更生時即民國107年 8月31日往前回朔5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 業之名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說明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 ?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㈡聲請人對於該企業社,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十二、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交通費(含機車加油費、保養費)1,000元,請提供支 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 等);並請說明每日通勤之必要性及通勤距離、地點為何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電話費699元,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 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十四、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保險費7,339元,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 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十五、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 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十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