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703號
PCDV,106,補,2703,2017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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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03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蔡中豪
      翁豐榮
被   告 王成瑞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謝佳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4,69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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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