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184號
TPDV,107,建,184,2018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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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84號
原   告 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寧生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被   告 開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鐘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原告應於7 日內具狀敘明:原告於101 年6 月21日 與黃致倫黃仕豪陳美容調解成立時,和解金額780 萬元 之明細內容為何(如職災補償、喪葬費、扶養費、慰撫金等 之金額)?並請提出相關事證,及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被 告應於收狀後7 日內具狀表示意見,亦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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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