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非調字第537號聲 請 人 黃柏維相 對 人 黃清高 張淑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具狀陳報相對人黃清高、張淑綺與聲請 人間之關係為何?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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