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7年度,537號
TPDV,107,家非調,537,2018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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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非調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黃柏維
相 對 人 黃清高
      張淑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具狀陳報相對人黃清高張淑綺與聲請
       人間之關係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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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