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7年度,139號
TPDV,107,家親聲,139,2018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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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胡異凡
代 理 人 徐瑞霞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胡安帝  現應受送達地址不詳
      胡廣漢  現應受送達地址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胡安帝胡廣漢各應自民國107 年5月1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元。如一期未給付者,其後之十二期視為到期。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現因年邁罹病無力謀 生,亦無財產可供維持生活,相對人為聲請人子女,依法負 有扶養義務,為此請求相對人每人按月各給付扶養費如主文 所示,以維生活所需。
二、相對人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堪以認定。本院審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每人月消費支 出,綜衡聲請人年齡、身心狀況、經濟能力及身分,依目前 社會經濟狀況與一般國民生活水準,認聲請人所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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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