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7年度,443號
TPDV,107,家聲,443,2018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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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吳俊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6年度繼字第1530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 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吳德貴之長女,聲請 人欲瞭解被繼承人死亡後,其他繼承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之 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據其提出戶口名簿、 本院96年度繼字第1530號裁定翻拍照片為證,足認聲請人已 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珊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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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