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7年度,437號
TPDV,107,家聲,437,2018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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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94年度繼字第619號、94年度繼字第680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 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卓華之債權人,因 被繼承人亡故,為查明其繼承人及遺產清冊,為此聲請閱覽 卷宗,以維護其債權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陳卓華除 戶戶籍謄本、信用卡申請書、帳務明細表、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函等件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 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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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