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873號
聲 請 人 馮菽
相 對 人 信義線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敏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8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信義線上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信義線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