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1607號
TPDV,107,司聲,1607,2018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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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607號
聲 請 人 高進男 

相 對 人 柏璋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游麗華
人         
相 對 人 曾子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O七年度存字第二二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伍拾萬元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之規定,須符合:( 1)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2)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 益同意返還者;(3)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 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 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 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 返還擔保金。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76號民 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伍拾萬元為擔保,並以 本院107年度存字第22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開假扣 押裁定經廢棄並駁回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亦撤銷終結 ,並經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 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民 事執行處撤銷執行命令函、本院民事庭通知行使權利函等件 影本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76號、107年度事聲字第85 號、107年度存字第221號、107年度司執全字第86號及107年 度司聲字第字第1296號案卷審核,前開假扣押強制執行因假 扣押裁定經廢棄並駁回,經民事執行處撤銷執行命令,假扣 押執行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復聲請本院命相對人行使權利 ,相對人經合法通知後而其迄未行使,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 查詢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擔保金,自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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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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