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45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葉健中
劉寧成
關 係 人 陳和廸 新北市○○區○○街0巷00弄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吳建明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
民國107年9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陳和迪」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和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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