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8536號抗 告 人 甘宏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16日本院107 年度司票字第00000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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