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8536號
TPDV,107,司票,18536,2018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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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8536號
抗 告 人 甘宏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16日本院107 年度司票字第0000
0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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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