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士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文忠
相 對 人 陳亭妤
法定代理人 陳淑端
相 對 人 陳柏成
陳彥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之相對人陳亭妤應增列「法定代理人陳淑端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