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361號
TPDV,107,司拍,361,2018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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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61號
抗 告 人 黃騰毅即黃福卿之繼承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
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本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61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又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 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 法第17條前段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61號裁定提起抗告, 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日以函文限抗告 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並已於同年10月17日 寄存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及本院107年11月7日公務電話 紀錄在卷可稽,抗告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在卷可證。是以,依上開法律規定,其抗告即屬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處理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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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