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蕭漢蓓
代 理 人 法扶律師趙興偉
複代理人 郭宜甄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許鎮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84號裁定於民國107 年9月14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次查 ,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債務人107年10月23日陳報狀附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查詢結果表、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保管帳戶餘額 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存券異動明細表等在卷 足憑;因財產價值顯有不敷清償同法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 務,本院於107年10月25日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本院將裁定 終止清算程序,迄均未陳述不同意見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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