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1959號
TPDV,107,司催,1959,2018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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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959號
聲 請 人 黃天然(即黃慶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 券發行公司「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大 寮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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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