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539號
TPDV,107,司促,18539,2018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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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5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侯勝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肆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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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