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519號
TPDV,107,司促,18519,2018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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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5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佳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玉彩 
      曾正夫 
一、債務人洪玉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參佰貳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如
  對債務人洪玉彩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正
  夫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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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