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347號
TPDV,107,司促,18347,2018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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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3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裴青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傳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貳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
  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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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