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3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裴青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傳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貳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
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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