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280號
TPDV,107,司促,18280,201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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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2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政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藝術語言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按支票為發票人委託銀錢業等金融機關付款之票據,支票之 發票人,僅應依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4條 及第12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 項規定,支票經向付款人提示而不獲付款,為行使追索權之 前提要件。是支票須向付款銀行為提示後未獲付款(以退票 理由單為證)始得行使追索權。又按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 後二日內付款提示,票據法第6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支票六紙到期日均未到期,不能提示,所為之追索權,難認 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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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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