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2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世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亞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正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正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玖萬捌仟參
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五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一五六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三一二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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