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270號
TPDV,107,司促,18270,201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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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2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世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亞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正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正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玖萬捌仟參
  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五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一五六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三一二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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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