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2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嘉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
臺幣伍仟參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8233號)
(一)債務人鍾嘉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1月20日止累計5,788元正未給付
,其中5,354元為消費款;434元為循環利息(2017/9/5~2018
/11/20)。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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