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156號
TPDV,107,司促,18156,201811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1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毛碧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玖佰伍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捌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
  八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