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0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順興(即王享壽之繼承人)
王 芯(即王享壽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王享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
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王享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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