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019號
TPDV,107,司促,18019,201811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0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順興(即王享壽之繼承人)

      王 芯(即王享壽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王享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
  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王享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