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9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宜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正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玲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捌仟壹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李宜修前就讀中正大學邀同債務人李正成、陳玲
麗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
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8筆,共計新臺
幣308,111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
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
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宜修自民國107
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
308,111元,及自民國107年07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2.1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7年08月02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李正成、陳玲
麗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
維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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