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9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簡佩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登祿
方筱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捌萬壹仟玖佰捌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肆拾玖萬玖仟伍佰陸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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