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933號
TPDV,107,司促,17933,2018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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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9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簡佩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登祿 

      方筱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捌萬壹仟玖佰捌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肆拾玖萬玖仟伍佰陸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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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