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925號
TPDV,107,司促,17925,2018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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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9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雅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祥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玖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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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