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9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忠旺即漢捷企業行
郭美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壹佰捌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參佰捌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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