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914號
TPDV,107,司促,17914,2018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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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9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忠旺即漢捷企業行


      郭美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壹佰捌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參佰捌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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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