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749號
TPDV,107,司促,17749,2018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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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7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如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禾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鼎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肆拾壹萬伍仟元,及如附
  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編號│金 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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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3,000,000元 │105年6月10日│NO 184079 │
├──┼──────┼──────┼─────┤
│二 │ 250,000元 │      │CH 0000000│
├──┼──────┤106年7月18日├─────┤
│三 │1,165,000元 │      │CH 0000000│
├──┼──────┼──────┼─────┤
│四 │ 500,000元 │      │AK 0000000│
├──┼──────┤106年8月8日 ├─────┤
│五 │2,500,000元 │      │AJ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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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