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719號
TPDV,107,司促,17719,2018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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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7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俊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明元 

      黃獻震 
      黃獻寬 
一、債務人黃明元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柒仟零貳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前項給付如對債務人黃明元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黃獻震黃獻寬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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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