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654號
TPDV,107,司促,17654,2018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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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6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朋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捌佰貳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柒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宋朋逸於民國106年07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7月27日起至民國113年07月2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7年11月09日止累計
    288,118元正未給付,其中274,776元為本金;12,049元
    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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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