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511號
TPDV,107,司促,17511,2018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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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5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茗家(原名楊佩螢、楊靜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玖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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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